律师事务所排名

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逃避纳税,补缴税款还要坐牢!

时间 :2020-09-10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经查,被告人祁海涛于1973年出生,系武汉汽车精修某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4年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期间,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



案件回放

不久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祁海涛逃税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祁海涛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补缴税款人民币57388元。


 

经查,被告人祁海涛于1973年出生,系武汉汽车精修某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4年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期间,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201711月,被告人祁海涛被刑事拘留。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1825630元。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认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上述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本案中,祁某指使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数额巨大,构成逃税罪。因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补缴税款的量刑情节,可以减轻刑罚。

 

恒略律师提醒:

目前有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就试图利用私人账户来“避税”。恒略律师提醒这些企业:2020年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一旦被稽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