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丧子后公公架不住儿媳,一套房产难以分割只好起诉

时间 :2020-09-01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经审理,法院认为,谭珍娥死亡前完全享有讼争房屋所有权,判决讼争房屋由邵成何群珍小小成共同所有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

案件回放

谭珍娥与邵千里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生育了儿子邵成、女儿邵苌。邵千里、谭珍娥先后去世,留有位于北京市青年路XXX号房屋一套。

 

谭珍娥去世之前与邵成的儿子邵小成一起共同生活。谭珍娥生前立下遗嘱,载明:我儿邵成参加工作后从未尽赡养义务,儿媳改嫁;我女邵苌出嫁后也未尽赡养义务。我孙子邵小成一直与我生活在一起,对我很孝顺。现我决定,所有财产在我百年之后赠送给我孙子邵小成,并由邵小成尽生养死葬的义务。

 

谭珍娥去世后,邵小成料理了后事。后,邵小成与何群珍结婚,生育一子小小成,并共同生活在讼争房屋内。2011年邵小成因病去世,何群珍为该房缴纳了相关费用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与儿子小小成一起住在该房内。

 

邵成认为,邵成应为讼争房屋继承人。何群珍认为,谭珍娥通过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将该房屋赠与邵小成;何群珍与邵小成育有一个儿子小小成,小小成是该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因协商无果,邵成遂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谭珍娥死亡前完全享有讼争房屋所有权,判决:讼争房屋由邵成、何群珍、小小成共同所有(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判决后均未上诉。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公民有自由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依法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本案中,被继承人谭珍娥于生前立下遗嘱,将其房屋赠送给孙子邵小成,该遗嘱内容和形式均合法。邵小成于谭珍娥死亡后与何群珍结婚并收养一子小小成。故该诉争房屋的继承人有三人即原告邵成、被告何群珍及其儿子小小成。第三人邵苌系谭珍娥子女,但谭珍娥将房屋赠送给邵小成后,邵苌在该案中对该房屋不再享有继承权,故讼争房屋由邵成、何群珍、小小成各占1/3亦无不妥。

 

恒略律师提醒: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