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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他人精子成功受孕,男方反悔不留遗产,女方告上法庭

时间 :2020-08-28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当征得女方同意

案件回放

南京市民吴大祥与李梅梅(均为化名)登记结婚后一直未孕,经医生建议,双方商定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


 

手术后不久,女方果然怀了上孩子,但男方却反悔了。不幸的是,孩子尚未出生,吴大祥却患上了癌症。弥留之际,吴大祥写下了自书遗嘱,内容为:1、通过人工授精(不是本人精子),孩子我坚决不要;2、坐落在南京市秦淮区XX6号房产,系祖上私房拆迁后所分,当时由母亲出资壹万伍按房改政策以我的名义购买的房子,全部赠予父母吴祖祥和姜某。存款约60万元,一半30万元由母亲继承。

 

吴大祥去世,孩子吴小祥出生。因遗产未能协商一致,李梅梅遂告上法庭。

 

被告吴祖祥、姜某辩称:首先,此房不是吴大祥、李梅梅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吴家家产。其次,吴大祥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案涉房屋赠予二被告。第三,李梅梅所生的孩子与吴大祥不存在血缘关系;且吴大祥明确表示不要这个孩子。故不能将这个孩子列为吴大祥的继承人。

 

经评估,XX6号房屋现价193万元。审理后,法院判决:讼争房屋归李梅梅所有;李梅梅给付吴小祥33万元,由李梅梅保管;给付被告吴祖祥33万元、姜某41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 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吴小祥能否作为吴大祥的继承人。

 

有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本案中,吴大祥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即原告李梅梅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表明其想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与李梅梅共同的子女的意思表示。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李梅梅受孕后,吴大祥反悔此事,但不得以其单方意志擅自行事。因此,吴大祥在遗嘱中否认其与李梅梅所怀胎儿的父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吴小祥是合法继承人。

 

恒略律师提醒: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当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