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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调薪申请单》算不算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能否得到赔偿?

时间 :2020-08-21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本案中,涉案员工人事异动与调薪申请单中对用工单位劳动者薪酬标准等均有明确约定,符合劳动合同所需具备的基本条款要素,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案件回放

刘某认为重庆某光电科技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发放加班工资,拖欠工资,遂于201837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劳动仲裁后不服,遂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2000元。

 

经查,刘某于20179月入职,光电公司随后制作了《员工人事异动与调薪申请单》,该单载明:刘某工资6000/月,在生产部门从事机电维修工作。同年12月,公司为刘某参保。双方认可20183月解除劳动关系。经仲裁后刘某不服,遂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员工人事异动与调薪申请单》是被告调整原工薪资的单方行为,不能替代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判决:光电公司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589.08元。判决后,光电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案涉《员工人事异动与调薪申请单》中“申请人说明”中:于20179月入职,协商一个月后转正,所以提出申请。“部门主管意见说明”中:电工刘某胜任工作!同意转正。”人力资源部意见为“同意转正,从121日执行。”总经理“同意转正”,并签字确认。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员工人事异动与调薪申请单》能否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本案中,涉案《员工人事异动与调薪申请单》中对用工单位、劳动者薪酬标准等均有明确约定,符合劳动合同所需具备的基本条款要素,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上诉人主张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通常情形下,入职审批表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但若这些文书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且双方也是按入职表内容实际履行的,法律规定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也能实现,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反之,用人单位虽提供了劳动合同文本但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