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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算名誉侵权吗

时间 :2020-08-21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本案中,强强根据传闻,诽谤霍藿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街坊邻里之间传播,对霍藿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损害霍藿的名誉,侵犯其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随后霍藿气愤之下动手打强强面部,行为不够理性克制,亦存在过错,法院在之前强强与霍藿健康权纠纷中已经充分考虑该情节,酌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案件回放

霍藿与强强系邻居。20193月,强强在社区多次传播霍藿与郑振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邻里之间传播,对霍藿生活造成不良影响。霍藿知情后质问强强,并用手打强强面部。强强到湖北十堰市中医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165.61元。公安部门对二违法行为人强强、霍藿各处罚款二百元。

 

霍藿就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强强立即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判令强强公开赔礼道歉;判令强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查明,20198月,强强起诉霍藿侵害其健康权,要求霍藿赔偿其各项损失8758.51元,法院根据事件起因、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损害后果及公安部门处罚结论,酌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判决霍藿赔偿2833.88元。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此后强强未再传播不当言论,侵权行为已经实际停止,故对霍藿第一项诉请,法院不再处理;强强诽谤行为局限于本居委会,为避免事态扩大,对当事人影响程度降到最低,经法院当庭协调,双方同意强强在法院见证下于居委会当面向霍藿道歉。判决:强强赔偿霍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强强在法院见证下于居委会当面向霍藿道歉。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庆平律师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强强根据传闻,诽谤霍藿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街坊邻里之间传播,对霍藿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损害霍藿的名誉,侵犯其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随后霍藿气愤之下动手打强强面部,行为不够理性、克制,亦存在过错,法院在之前强强与霍藿健康权纠纷中已经充分考虑该情节,酌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现霍藿另行提起名誉权诉讼,不应重复叠加处理。鉴于霍藿确实因此身心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法院酌定强强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并无不当。

 

恒略律师提醒: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