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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证先生子,要求返还彩礼钱?

时间 :2020-08-20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案件回放

陈某和黄某经人介绍认识,建立了恋爱关系。2014年8月,双方按照老家的习俗定亲,陈某给予了黄某8万元彩礼。于是双方在订婚之后便开始同居,不久之后黄某便怀孕了,生产下一位女儿。女儿出生之后,双方开始筹备婚礼,但由于在此期间双方产生了矛盾,故取消了婚约,陈某要求黄某返还彩礼,黄某拒绝,于是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返还8万元彩礼并负担诉讼费用。后经法院审理,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陈某和黄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情形。故在陈某和黄某解除婚约关系后,陈某在订婚期间按照习俗给付给黄某的大额金钱和贵重物品应予返还。


【恒略律师提醒】

在我国的个别地区,仍然保有着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而我国法律针对此种情况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双方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请求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