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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难临头,夫妻各自飞?法律不容!

时间 :2020-08-20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当夫妻一方由于年老体弱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因素而缺乏生活来源,不能维持日常生活时,有要求具有相应经济能力的另一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案件回放

1986年,王某和李某办理了再婚结婚登记。王某再婚前膝下无子女,李某有三个子女。婚后,二人未再生育。此后30年间,二人共同将三个子女养育成人。直至2017年,王某和李某因家庭事务的分歧产生激烈冲突,同年9月,李丽与王刚分居,搬到子女家中居住。此后2年间,二人再无联系,尽管子女居间沟通协调,仍未有改变。2019年。一场大病之后,王某卧床不起,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李某对此不闻不问。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支付相应的扶养费用。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再婚后,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理应在精神上相互勉励,经济上相互扶持。本案中,王某膝下无子女,在经济上、精神上对李某更为依赖。在王某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李某作为王某的合法妻子,其有帮助、扶养王某的能力和条件,应当履行应尽的夫妻扶养义务。

 

恒略律师提醒

夫妻之间相互扶养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当夫妻一方由于年老体弱、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因素而缺乏生活来源,不能维持日常生活时,有要求具有相应经济能力的另一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