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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上空姐,见面给100万,未能结婚,算礼金还是赠与

时间 :2020-06-28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属于“(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之一的,应予返还。

爱上空姐,见面给100万,未能结婚,算礼金还是赠与

案件回放

通过婚恋平台,于某认识了国际航班的空姐燕某。燕某形象青春靓丽,有空乘周游世界的经历、英语特别好,于某很快被吸引。


第一次见面,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于某从拆迁款中转出100万元给燕某,每月另给燕某约3万元,后在香河孔雀城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燕某名下。

 

之后,燕某以不爱于某为由,经常提出分手。某次,于某撞到燕某和一个男人很亲密,才知道原来燕某早已和其他男人同居。在燕某明确表示不会与于某结婚后,于某要求燕某返还房产和100万元礼金及其他钱款。燕某将房产返还给了于某,并称之后有多余的存款再返还于某。

 

燕某与他人结婚后,将于某拉黑。于某认为,给燕某的100万元及每月支付的约3万元应当全部返还,遂告上法庭。

 

燕某辩称,于某共给了1484005元,已经返还了575459元,差额为908546元。涉案的100万元是于某送给燕某的生日礼物,其目的在于感动、取悦燕某,以给其安全感。该行为应视为普通的赠与行为,赠与合法有效,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可撤销赠与。

 

一审法院认为,于某的赠与行为为普通的赠与行为。判决:驳回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于某不服,认为其给付的100万元是以结婚为目的,燕某应予返还。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2020年4月,燕某申请再审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之一是于某给付燕某的100万元是否属于婚约财产。

 

从查明的证据看,双方相识于婚介网,均是想找到婚姻关系中的另一半,之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从常理上讲,于某给付燕某100万元大额钱款时,是考虑到燕某有可能成为其妻子的情况下作出的,是基于双方特殊的恋爱关系,故应视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为宜,不应认定为普通赠与。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燕某应予返还。

 

恒略律师提醒: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属于“(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之一的,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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