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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质量起纠纷,业主起诉要赔偿

时间 :2020-06-15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案件回放

因装修装修质量、价格等问题发生纠纷,江苏徐州李女士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沛县工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补偿金2万元、违约金2万元合计4万元。 


李女士称,20192月,原、被告签订装修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位于沛县金色家园XXX室房屋进行装修。装修结束后,双方因装修质量、价格等问题发生纠纷,经当地市场监管局、装修协会主持调解,提出被告支付原告补偿金2万元,双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发生纠纷,若有违反支付2万元违约金方案,但被告至今未付。

 

装修公司辩称,原、被告并未就装修纠纷达成协议。原告看到协议后对协议部分内容不予认可,不愿了结。

 

经查,装修协会制作的《房屋装修纠纷和解协议书》内容为:甲方一次性对乙方补偿人民币20000元整;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纠纷,若有违反须向对方赔付两万元。

 

201911月,装修协会出具《装修纠纷终止调解书》载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报价预算和实际使用的橱柜柜门材料不符;在报价预算单中的过门石,在实际施工中没有此项。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沛县工匠公司支付原告李晶补偿款2000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的装修存在报价预算和实际使用的橱柜柜门材料不符,在报价预算单中的过门石,在实际施工中没有此项等问题,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装修问题是经业主同意,故被告应按和解协议支付原告补偿金2万元。

 

和解协议中载明:“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纠纷,若有违反须向对方赔付两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不良装修公司喜欢在装修材料及施工工艺等方面做文章,合同的内容模糊不清,等到出事后就扯皮不认账了。业主在签订装修合同的时候对于装修材料的品牌、数量、价格等都应有明确的标示,具体的施工工艺也要讲清楚,避免偷工减料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