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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扶不扶”看彭宇案主审法官的的道德取向

时间 :2020-06-10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忽如一夜春风来,愿中华民族美好的道德之花,越开越灿烂,越开越艳丽。

这一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报告,再一次提起了“扶不扶”这个话题。

 

本来这不是个问题。可是,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一切都发生了变化。

 

2006年1120日上午,南京市民徐某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30分左右有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某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摔倒致伤。时年26岁的彭宇发现后,将徐某扶至旁边,在徐的亲属到来后,徐的儿子请彭与徐的亲属等人一起将徐送往医院治疗,彭某给付了二百多元医药费(原告说是先行垫付赔偿款,被告说是借款)。徐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


事发后,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因未达成调解协议,徐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

 

原告认为,其是和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碰撞倒地受伤的;被告认为其没有和原告发生碰撞,其搀扶原告是做好事。证人陈先生称,其看到徐某倒在地上,彭某去扶,自己也跑过去帮忙;但其当时没有看到徐某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徐某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徐某已经倒在地上,彭某已经在扶原告。

 

经审理,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114690.9元。因当事双方意见不一,又无证据证明,案经调解无效。法院认为,当事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按照公平原则,酌定彭某补偿原告损失的40%,判决:彭某一次性给付45876.36元;未及时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利息;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合计187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1170元、彭某负担700元。

 

案经宣判,举国舆论大哗。中华民族几千年凝结的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顿失滔滔,大有轰然崩塌之势。“扶不扶?”顿时成了人们心中的纠结和阴影:发现老人、小孩、孕妇摔倒,从热心相助,到彳亍不前,乃至避之不及。网上甚至流传一个《富二代比富》的段子:


孙富二代说:我家佣人都开宝马。

钱富二代说:我家用宝马车运垃圾。

赵富二代说:我天天扶老奶奶过马路……”

钱富二代孙富二代立马起立,竖起大拇指说:“你TM真有钱!

 

不可否认,彭宇案给善良的人们带来了揪心的痛。那么,南京那位主审法官是如何断案的呢?

 

其称: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好一个“常理分析”,好一个“社会情理”,在“以‘人性恶’的个人经验判断作为社会一般经验判断,作出既冒犯道德信仰、又违背证据原理的事实推定”面前,这位法官的道德负面取向表现得淋漓尽致。

 

彭宇案的结果,给本已脆弱的社会道德带来的风险,有网友说“倒退40年”。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一个法官的道德取向在辩冤白谤、公正断案、依法裁决中显得多么的重要。


所幸,5月25日下午,周强院长在报告中说,对发生在公共空间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鼓励见义勇为,让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法不强求正义者的过重注意义务。

 

忽如一夜春风来,愿中华民族美好的道德之花,越开越灿烂,越开越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