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安徽蚌埠市中院对邹某与劳务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廖某支付邹某欠付工程款434545元及相应利息;安徽劲达建筑劳务公司对该欠款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回放】
2015年4月,蚌埠卓越建安工程公司与安徽劲达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将其承包的蚌埠兴达厨房设备公司厂房项目中的木工、瓦工、钢筋工、外墙脚手架等劳务分包给劲达公司,承包单价每平方米247元。
其后,劲达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廖延友;廖延友将工程转包给唐某、李某,将其中的木工项目承包给邹泽坤;邹泽坤分包给陈某、肖某,承包单价为每平方米62元。因工程款结算问题,邹泽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劲达公司、卓越公司、廖延友给付邹泽坤欠付工程款592445元及相应利息;兴达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卓越公司辩称,邹泽坤并非实际施工人,卓越公司非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邹泽坤无权向卓越公司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劲达公司在与卓越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之后,劳务转包、分包中所涉及的均是自然人,均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所涉及的转包、分包合同均属无效合同。遂作出判决:廖延友支付邹泽坤欠付工程款225070元及相应利息。邹泽坤上诉后,二审法院对其中部分漏算工程款予以支持,作出本文开头所述判决。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认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案涉劳务工程部分虽各方未明确是否经过验收,但该劳务工程涉及部分已由发包方兴达公司接收使用,应视为合格,故邹某对已完工程享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对其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违法转包风险巨大,因实际施工人原因导致工程工期、质量违约,由施工单位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为风险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