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娶回娇妻欲养老 赠与财产却离婚

时间 :2020-03-07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情回放】

马某与赵某原是夫妻关系,于200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马某与赵某于2005年取得本市昌平区×号房屋,登记在赵某、马某名下,为赵某、马某按份共有,各享有50%的所有权份额。2004年,赵某曾书写承诺书,载明其将上述房屋无偿赠与马某,是其诚心承诺,望爱妻能以愉快的心情收纳。 


2011年,赵某与马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并经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办理了公证,约定内容包括赵某、马某名下在北京市昌平区×号有房产一处,系赵某、马某婚后共同购买。现我们自愿约定:上述房产作马某个人所有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所有。二、上述房产已办理抵押贷款,由马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三、本约定变更撤销需经双方同意。”


2017年,双方因离婚诉讼至法院,终审判决,判令双方离婚。本案中马某诉请法院判决X号房屋归其个人所有。赵某辩称,赠与是附条件的,马某比其小20岁,应该照顾其到终老,但其两个女儿为马某办理了美国长期居住证后,马某不再对其进行照顾,且双方已经离婚。故其不同意房屋归马某个人所有。法院判决支持马某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在夫妻协议中未体现赵某赠与行为附有条件,赵某虽以涉案房屋为其个人购买及赠与附条件且未完成等理由进行抗辩,但未就所主张的相关事实提供相应证据,故马某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