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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房屋份额,女儿三诉索要房产

时间 :2020-03-04 作者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情回放】

刘某妤是刘某勇和周某容的女儿,2011年11月,两位老人共同以28万元购买位于重庆市子如路x号×号楼x号房屋,其中女儿占90%的房产,两老人各占5%的房产。


刘某妤起诉请求依法分割房屋,判决该房屋中属于二被告的10%的房屋产权部分分割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二被告28000元。被告刘某勇、周某容辩称,该房屋系二被告出资购买。由于原告担心二被告在死前将房屋送与他人,原告要求其享有90%的产权,二被告予以同意。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提供新证据对案件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维持原判,并为终审判决。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原、被告按份共有的该房屋是双方基于居住目的而购买,该房屋系成套住宅,是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性。双方虽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自己享有的份额,但不能未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而强行购买他人享有的份额,二被告不同意将自己享有的份额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尊重被告的意见。

 现二被告无其他房屋居住,为安度晚年生活,有权居住该房屋。二被告与原告间的父母子女特殊关系,从赡养关系上原告亦应支持二被告居佳该房屋。原告的诉讼请求从法律上、道义上均不能成立。


恒略律师提醒

物权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父母赠与财产,女儿起诉分割财产而导致父母无居住房屋,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