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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赠与“情人”财产 家妻一波三折能否将其索回?

时间 :2020-03-04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李某某与程某某是夫妻关系。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某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


2004年6月,程某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500元购房款。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


2005年10月至2006年期间,冯某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某索要资金,程某某共给付冯某某3049800元。2005年7月2日,冯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2006年7月,李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某返还304.90万元、车辆和房产。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最终再审法院终审判决支持李某某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程某某赠与给冯某某的购车款和房产均系程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程某某未征得李某某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与给冯某某,侵犯了李某某的财产权,应认定无效。 


程某某基于与冯某某之间存在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将诉争房屋和车辆赠与冯某某,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属违法行为。冯某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并非善意、有偿取得,从良好的社会导向考虑,亦应当认定该案无偿赠与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

北京离婚律师提醒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没有重大事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