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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门儿媳争夺财产 公公遗嘱是否有效

时间 :2020-03-03 作者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情回放】

陈某风为家族企业老板,有三子陈乙、陈丙、陈甲。陈某风死亡,留有遗嘱,为其长子陈乙、次子陈丙各留有公司股份的30%,小儿子陈甲本来一直与陈某风共同经营企业,但三年前因车祸重伤,丧失行为能力。


考虑到陈甲的再婚妻子在其遭遇车祸丧失行为能力后曾经提出过离婚,只是因为当时尚未对陈甲今后的生活作出妥善安排而被法院驳回,且其妻已经实际上与陈甲分居的情况,为了使小儿子今后的生活有保障,陈某风将家族企业股份的35%留给了陈甲之子陈某岳并限制陈某岳在陈甲有生之年转让股份。 

陈甲之妻以陈甲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请求法院认定陈某风的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分割陈某风的遗产。理由是没有给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陈甲留有遗产。法院最终认定该遗嘱有效。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遗嘱是否有效。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陈某风的遗嘱虽然在形式上没有给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陈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但实际上遗嘱人充分考虑了小儿子陈甲面临的生活困境,为了使其今后的生活获得更好的经济保障,陈某风将家族企业中最大的股份给了陈甲的儿子陈某岳,并明确规定陈某岳负有照顾其父陈甲生活的义务。还在陈甲有生之年限制了陈某岳转让企业股份。 

陈某风作为陈甲之父,对自己丧失行为能力的儿子今后的生活安排,不仅没有剥夺陈甲继承权的意思,反而是考虑到陈甲的再婚妻子在他丧失行为能力后已经与其分居,且曾经起诉离婚的情况,做了细致安排,此遗嘱应有效。


恒略律师提醒

判断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是否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当对遗嘱的实质内容进行分析。只要遗嘱人在处分遗产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今后的生活作出了特别安排,即使形式上没有指定其继承遗产,亦不应当认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