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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对抗法定继承?

时间 :2020-03-03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唐某甲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唐某乙。唐某甲与前妻曾生育一女唐某,离婚后由其前妻抚养。2010年,唐某甲与李某某签订《分居协议书》。


双方约定,“唐某甲、李某某的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双方财产作如下切割:现在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子归李某某拥有。李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甲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产归唐某甲所有……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 

2011年唐某甲在外地出差期间猝死,未留下遗嘱。唐某甲的继承人是配偶李某某及子女唐某、唐某乙。现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三人共同依法继承唐某甲的全部遗产。被告李某某、唐某乙辩称,根据《分居协议书》,财富中心房屋属于李某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唐某甲的遗产。对于唐某甲名下的其他财产同意依法予以分割继承。


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归李某某所有。

北京离婚律师韩广东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分割协议内容是否有效。《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本案所涉及的《分居协议书》中,唐某甲与李某某一致表示“对财产作如下切割”,该约定系唐某甲与李某某不以离婚为目的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作出的分割,应认定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