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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不能免除法定义务

时间 :2020-03-01 作者 :恒略遗产继承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后郭某与两个儿子签订了分家协议,约定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


郭某去世后,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父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的陪伴和照顾。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但当客观情况变化,父母提出赡养要求,子女均不得以赡养协议的内容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但法院会酌情考虑各子女所承担的份额。


在许多地区,仍有一些思想认为“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不论男女,不论是否出嫁,不能因任何原因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