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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亦父母 赡养不论血缘

时间 :2020-02-29 作者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件回放】

陈某与朱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朱某系再婚。1987年,朱某带着两个孩子徐乙、徐丙与陈某共同生活。陈某与朱某也生育一子陈甲。后徐乙和徐丙离家外出打工。2012年,朱某去世。陈某由于年事已高,且没有生活来源,基本生活困难。三个孩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徐乙、徐丙与陈某的共同生活长短、感情因素及二位目前的经济状况,法院酌定徐乙、徐丙负担的赡养费数额以每人每年1500元为宜。陈甲系自愿按照原告的请求以每年3600元的标准负担赡养费,法院予以确认。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徐乙、徐丙随其母朱某与原告陈某长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抚养教育,与原告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对原告陈某负有赡养义务。现原告身患疾病,被告均已成年,三位被告均要承担赡养费,法院可考虑继子女与继父母生活的时间和情感以及经济状况,确定赡养费数额。


恒略律师提醒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前许多家庭存在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