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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连理枝 法定义务要扶养

时间 :2020-02-29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情回放】

黄某某与张某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两人共同购置了住房两套、门市一个。后黄某某被诊断患有“脊髓空洞症、抑郁症”,至今未愈,每月需要较多的医药费,除住院可报销部分医疗费外,其余药费需黄某某自己负担。


黄某某现为公司职工,因长期病休,每月领取工资,住房及门市租金每年均由黄某某收取。张某某系某银行下岗职工,每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患有“脂肪肝、前列腺囊肿”,有母亲需赡养。下岗后常年在外务工当监理,收入较高。 

近年来,两人因性格不合及黄某某患病,双方时常发生矛盾,张某某多次要求离婚无果,其离家外出租房生活。后黄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某尽扶养义务,按月承担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以及身体状况,考虑到黄某某另外有儿子应当依法尽赡养义务等因素,判决张某某每月付给黄某某医疗、生活补助、护理等扶养费1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烟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亦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黄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而张某某在黄某某身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时,却不履行丈夫义务、离家出走。作为丈夫的张某某依法应对黄某某尽扶养义务。


恒略律师事务所提醒

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义务,另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