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继母体罚虐待 亲娘争夺抚养权

时间 :2020-02-28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情回放】

张某与王某于2002年结婚,并于2004年生一男孩王甲,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王甲由王某抚养。2010年9月,王某与王乙另行组成家庭。王甲随父及王乙共同生活期间,受到继母王乙体罚、饥饿、精神虐待。


2011年11月,张某探视过程中,发现孩子身体有受伤情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王甲身体存有十几处伤,已构成轻微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张某方举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王甲当庭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证明自2010年起与其共同生活人员对其存有体罚、饥饿、精神虐待等情形,对其今后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抚养关系应当予以变更,并依法由王某支付抚养费用。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广东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夫妻双方离婚后,针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中,王某与张某虽协议约定婚生子王甲由王某抚养,但根据案件调查,继续由王某抚养已严重危害到王甲的身心健康,因此,法院对抚养关系予以变更。


恒略律师提醒:

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双方再婚时,均要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的成长环境。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进行体罚、饥饿或者精神虐待,不仅是道德所不容,更会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