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没有能力”是拒绝抚养义务的理由吗?

时间 :2020-02-28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何某与周某经人介绍认识,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何某锦。后周某与何某闹矛盾离家出走一直未归,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


现知晓周某回归原籍另成了家,经济条件比较好,何某锦起诉周某,请求判令支付18年的抚养费9万元。周某辩称现以打工为生,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周某作为何某锦的亲生母亲,在孩子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期间,有抚养的法定义务,结合何某锦的现有生活状况,由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何某锦抚养费1800元。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以没有能力抚养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是否应得到支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无论以任何理由,均不能拒绝履行抚养义务,都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