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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索要生活费 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时间 :2020-02-28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李甲与李乙结婚生育李某某,在李某某14岁时父母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李某某由男方抚养,女方暂代养孩子四年,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孩子上大学、结婚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


李某某进入大学学习,除每年需要交纳学费、住宿费、职业培训费等,还需要一大笔生活费,其多次要求其父支付上述费用,但李乙一直拒不支付。原告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学费、生活费用、培训费和购买电脑、羽绒服的费用。 

法院酌情确定原告李某某上大学期间,被告每年给付生活费6000元。李某某没提供证据证明购买电脑和参加校外培训属于必要开支,被告可以不承担。购买衣服花费应从生活费中列支,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本案首先对李甲和李乙离婚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本案双方就原告李某某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时间的约定不违反该条法律规定。虽然李某某现为在校就读的大学生,被告李乙无证据证明李某某有可维持自己在校生活、学习的收入来源,即应当履行协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