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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无血亲 精神损害要赔偿

时间 :2020-02-24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情回放】

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张某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睦。张某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和张某某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不支持张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蒋某承担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387.5元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蒋某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现经鉴定张某某不是张某亲生子,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张某请求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根据本案案情,确定精神抚慰金3万元为宜;张某要求蒋某支付张某某抚养费41387.5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张某某现经鉴定非张某的亲生子,蒋某的过错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蒋某应当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某某与张某并无血缘关系,既非养父子又非继父子关系,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张某某所付出的抚养费应当由蒋某支付给张某。

北京离婚律师提醒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是大众的思想和传统的文化所不能接受,法律规定了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