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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武器向“家暴”说“NO”!

时间 :2020-02-24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情回放

王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双方相识的时间短,相互了解的比较少,结婚也很仓促,感情基础薄弱。结婚之后江某酗酒,对王某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王某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王某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


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同时,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由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应支持江某给予王某损害赔偿,具体数额有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夫妻本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

北京离婚律师提醒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