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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时夫妻老来伴”,老年离婚怎么判?

时间 :2020-02-24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刘某与李某于197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0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有一子已成年成家。两人在30多年的共同生活期间,曾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双方沟通不畅影响了感情。刘某为此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2014年刘某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认为,30余年相识、相守实属不易,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体谅和关心对方,共同努力还是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据此,法院裁判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是老年离婚的典型案件。近年来,老年离婚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判离婚。但老年夫妻之间的感情更多的是对一份承诺的信守和家庭责任的担当。

老年婚烟关系的解除,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离婚案件,其产生的影响牵涉至其子女、甚至于孙子女在内的多个家庭,慎重地审核老年夫妻离婚案件,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幸福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