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婚约风俗送彩礼 劳燕分飞彩礼还不还?

时间 :2020-02-22 作者 :恒略律师事务所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例一)王某和徐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订婚,订婚时徐某向王某索要彩礼款10万元。订婚当天徐某收到彩礼款1万元。2011年3月16日,王某和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0月,双方发生口角后,徐某回娘家与王某分居直至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王某为结婚向他人借款11万元至今未偿还,王某提请诉讼请求由被告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本案当事人分居后经亲属和法庭做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告王某和被告徐某离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款已用于购买面包车,该面包车归原告所有。

 

   (案例二)刘某与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2月2日,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适当返还聘礼。


   法院认为,根据两人长期分居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均不愿维持该婚姻的意愿,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冯某所述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照赠与处理。

   两案的焦点均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为何法院给出不同的判决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给付彩礼是否返还,在法律上需要依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解释“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案例一中原告王某为结婚向他人借款11万元至今未偿还,根据原告当地的生活水平,以造成原告王某生活困难,因此,对于原告婚前给付被告的彩礼款可酌情予以返还。因彩礼款已购买面包车,故将面包车归原告所有。案例二中未出现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况,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应按照赠与处理。因此彩礼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