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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分居有“外遇” 精神损害亦赔偿

时间 :2020-02-22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陆某和陈某是自行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1年陆某和陈某开始分居并持续至今,儿子一直跟随陆某生活。陆某称陈某在分居期间认识了其他女性,并已与其一起生活,陈某认可曾有此事。陆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育费和帮助费,并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持续分居已近三年并均同意离婚,应当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法院应予以准许。


   本案焦点主是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鉴于双方虽然多年分居,但仍处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陈某具有过错,对陆某要求陈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数额由法院定夺。

   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