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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患病夫不养,精神病患者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时间 :2020-02-22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陈某和吕某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生育三个儿子均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陈某是重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患病后无法独立生活,吕某并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陈某某是陈某的姐姐,并且是陈某的监护人,代原告陈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吕某离婚,均分夫妻财产,要求吕某返还工资款并给予原告经济帮助金。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本案有两个重点问题,其一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其二原告姐姐陈某某是否能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其一,2001年《婚姻法》修正后,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补办登记,当1980年开始即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 

   其二,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原告陈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陈某的姐姐作为监护人代为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事实婚姻。原告陈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陈某系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陈某的监护人陈某某作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