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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为由要求重新分割拆迁款会得到支持吗?

时间 :2019-12-10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20109月,位于上海市万裕街XXX房屋所在地块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201212,该房产权人陆去世,有子女5向东向南向西向北向中。屋内户籍在册人员共10

 

20137月,向东(乙方)作为该户代表与拆迁实施单位上海黄P房地产前期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房屋补偿等款项292

 

20143月,向东向北从拆迁单位领取货币补偿款292万元,并签署了款项家庭分配方案。同4,向西夫妻离婚向西之前妻、之女、之外孙对以前分配方案表示不同意,请求法院判令其他当事人共同给付向西之女之外孙动迁安置费余额30

 

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实际居住为向西一人与向东家庭,向西前妻已有十年不居住其中;向南离婚后携女儿徐回系争房屋居住,但因房小人多,借住居委会提供的空置房屋处动迁时向西之女向南之女均出嫁不在涉案房屋处居住。

 

另查明,向西之女已经回迁房屋一套价值53元,已取得产证;已获得款项20。向西前妻获得回迁一套法院遂驳回三原告之诉讼请求。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主任认为,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本案中,向东受家庭成员委托,与拆迁人签订动迁安置协议,协议双方已履行协议义务,可以认定该安置协议有效。

 

涉案当事人签署的家庭分配方案,系以家庭为单位。彼时,向西与其前妻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西代表一户家庭确认并接受补偿方案,符合家事代理原则;分配方案中将未实际居住于涉案房屋的人口区别于其他人口,并无不妥;再者,向西前妻、之女已获得此前已经同意的房屋与款项,并未损害其应得利益。故此,向西夫妻离异后,并不影响家庭分配方案的有效性。

 

北京拆迁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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