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书
案件简述
王女士与张某育有一子即张某1,2007年至2018年,张某与李某同居。后张某于2018年6月20日去世,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张某去世。张某生前开立的**证券股票账户*****内有股票资产。(本案涉及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张某去世后,李某擅自将该股票账户的股票卖出,并将资金290900元从证券账户转入张某银行账户,再从张某银行账户转入李某自己账户。王女士得知后向李某发送律师函要求归还款项,但李某拒不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女士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慧律师帮助维权。
经过对案情及证据材料的梳理分析,恒略律师认为:上述股票资产属于张某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即王女士及其儿子张某1共有,并应通过继承法等法定程序解决,不能个人单独从处分,被告取得上述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326900元的财产,后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名下四个银行账户。
被告辩称:不容同意原告的诉求。被告确实从张某股票账户取出现金290900元,但这是依据张某生前口头遗嘱领取,张某生前许诺将股票账户资金赠与被告。张某患病期间,被告从生活到治病都尽力照顾,其花费的护理费、住院等费用,远超过张某赠与的款项,二者足以抵扣。故被告并非不当得利获取款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意见,最终判决:被告李某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女士及其儿子290900元。
法院认为,涉案款项系张某的遗产,因没有遗嘱,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共有。被告主张张某生前承诺将上述股票账户中的资金赠与被告,对此被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张某的遗产,应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能个人单独处分。现被告认可从张某股票账户取出现金290900元,故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90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