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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推翻对方主张29万余元系赠与,恒略律师助委托人胜诉

时间 :2024-03-26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经过对案情及证据材料的梳理分析,恒略律师认为上述股票资产属于张某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即王女士及其儿子张某1共有,并应通过继承法等法定程序解决,不能个人单独从处分,被告取得上述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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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王女士与张某育有一子即张某1,2007年至2018年,张某与李某同居。后张某于2018年6月20日去世,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张某去世。张某生前开立的**证券股票账户*****内有股票资产。(本案涉及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张某去世后,李某擅自将该股票账户的股票卖出,并将资金290900元从证券账户转入张某银行账户,再从张某银行账户转入李某自己账户。王女士得知后向李某发送律师函要求归还款项,但李某拒不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女士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帮助维权。



经过对案情及证据材料的梳理分析,恒略律师认为:上述股票资产属于张某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即王女士及其儿子张某1共有,并应通过继承法等法定程序解决,不能个人单独从处分,被告取得上述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326900元的财产,后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名下四个银行账户。





被告辩称不容同意原告的诉求。被告确实从张某股票账户取出现金290900元,但这是依据张某生前口头遗嘱领取,张某生前许诺将股票账户资金赠与被告。张某患病期间,被告从生活到治病都尽力照顾,其花费的护理费、住院等费用,远超过张某赠与的款项,二者足以抵扣。故被告并非不当得利获取款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意见最终判决:被告李某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女士及其儿子290900元。


法院认为,涉案款项系张某的遗产,因没有遗嘱,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共有。被告主张张某生前承诺将上述股票账户中的资金赠与被告,对此被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张某的遗产,应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能个人单独处分。现被告认可从张某股票账户取出现金290900元,故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90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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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慧律师,执业二十余年,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的执业理念,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客户提供出色的法律服务,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现为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及私人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风险防范、股权纠纷、工程纠纷、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