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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千万房产归属起争议,恒略律师助当事人获应得遗产份额

时间 :2023-08-10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李某1不同意李某2的主张,他称两套房屋的购房款是自己从第三方筹集而来,并对诉争的房子进行了装修,李某2李某1李某3三方曾就分家达成一致协议,两套房子的所有权虽登记在父亲名下,但实际上应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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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继承纠纷在家事纠纷案件中占比都很大,而继承案件又常具有当事人人数多、诉争利益大、事实难查明、家庭矛盾等问题导致办案难度加大。近期,由恒略律师代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又迎来二审胜诉。二审判决驳回对方诉求,维持原判;助当事人成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继承其中一套房产。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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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本案判决

李某1、李某2系兄妹,1994年母亲杨某5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后父亲李某3于2001年3月、2003年5月购买了两处房产,即101号、102号房,两套房所有权人均登记在李某3名下。因李某3身体不好,晚年期间便与儿子李某1居住在101号房中。直到2006年李某3去世,姐弟俩开始对父亲名下两套房子的归属权产生了争议。

李某2认为,对于父亲留下的两套房产,应该依法进行分割一人一套。考虑到亲情,李某2同意将面积大的101号房屋归李某1所有,自己继承面积较小的102号房屋,且不需要李某1向自己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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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不同意李某2的主张,他称两套房屋的购房款是自己从第三方筹集而来,并对诉争的房子进行了装修,李某2、李某1、李某3三方曾就分家达成一致协议,两套房子的所有权虽登记在父亲名下,但实际上应归自己所有。

几次协商两姐弟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李某2委托恒略律师起诉帮助自己维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中,我方申请对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102号房屋市场价值为743.01万元;101号房屋市场价值为1118.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及法律规定,处理本案诉争房屋的继承问题时应适用我国原《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诉争两套房屋均是被继承人李某3在其配偶杨某5死亡后购买并取得所有权,故这两套房屋应属于李某3的个人财产。


对于李某1主张两套房都应归其所有,李某2对此不予认可,而李某1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李某1、李某2、李某3之间签订过分家协议,故对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李某3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故对于诉争两套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本案中,李某2在诉讼中表示同意诉争102号房屋归李某2所有、诉争101号房屋归李某1所有且无需李某1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考虑到诉争两套房屋的评估价格,李某2所述的房屋分割方案对双方来说较为合理,法院对该房屋分割方案予以采纳。据上,一审判决:


一、被继承人李某3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102号房屋由李某2继承。二、被继承人李某3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101号房屋由李某1继承。


二审再胜

李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改判102号房屋由其所有。


李某称:李某1、李某2与父亲李某3曾达成分家协议,一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将本案认定为法定继承没有事实依据。李某3临终前也明确表示其财产全部由李某1所有。一审北京市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评估报告没有事实依据。



恒略律师指出: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李某1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存在李某1所谓的分家协议,从未听说李某3提起过分家协议。退一步讲,如果真有分家协议,完全可以签署书面分家协议,现在没有书面分家协议。不存在李某3留有遗嘱的情况。两份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均符合法律规定。李某2考虑亲情,选择面积较小的一套,没有让李某1补差价。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焦点为一审法院对102号房屋和101号房屋的分割是否适当。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3与李某2、李某1签订过分家协议,且李某2对此不予认可,故本案对李某1该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根据诉争两套房屋的价值及李某2本人表态,认定101号房屋由李某1继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本院不持异议。李某1所述李某3临终之前的表态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的要件,本院对李某1该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李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通过恒略律师的努力及专业判断,实现了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服务需求,帮助我方当事人争取到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