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
案件概况
梁某与赵某育有八个子女,其中女儿赵某1与刘某于1971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两子即刘某1、刘某2。后赵某1和刘某于199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其位于丰台某18号房屋的向南大间房由刘某居住,另二间由赵某1及其子女居住。(本案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后赵某1于2004年2月去世,赵某于2005年1月去世,赵某的儿子赵某8于2014年5月22日去世。 赵某1去世后,2005年丰台18号房屋历经单位换房,换成了05号及06号住房两套,该两套住房中有一半应视为赵某1的遗产。 然而,刘某与刘某1、刘某2于2005年10月26日签订《协议书》,将18号房屋由刘某分得40平方米,刘某1、刘某2分得43平米;换房后的05号房屋归刘某,06号房屋归刘某1、刘某2。刘某与刘某1、刘某2在明知18号房屋中有属于赵某1的房屋中有属于梁某、赵某即各法定继承人的财产份额,但仍恶意串通签订《协议书》,将属于各法定继承人继承赵某1的遗产进行分配,侵害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 故各继承人委托恒略律所慧、薛素华律师代理维权,以刘某1、刘某2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案涉《协议书》无效。
接受委托
恒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代理工作,律师了解到赵某1和赵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刘某于2023年6月18日去世。经过对案情及相关证据的梳理,恒略律师迅速出具代理方案及意见。
案涉房屋性质。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根据1997年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中,确认案涉18号房屋系赵某1和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 确定继承人及继承份额。赵某1去世后案涉18号房屋中属于赵某1的二分之一份额由赵某1的继承人,即:其父母赵某和梁某、两个儿子刘某1、刘某2继承;赵某去世后由赵某的子女转继承,同时刘某1、刘某2也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案涉《协议书》应属无效。在换房后,2005年刘某和二被告在明知18号房屋中有属于各原告的财产份额,还是恶意串通签订《协议书》,将属于原告继承赵某1的遗产进行分配。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合同无效的四种情形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案涉协议书对18号房屋进行分拆,该协议中关于房屋处分的部分损害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应属无效。
判决结果
经法院查明审理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主要意见,最终判决确认刘某与刘某1、刘某2于2005年10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分拆、产权分配的合同条款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18号房屋系赵某1、刘某婚后购买,属于二人共同财产。赵某1去世后,刘某、刘某1刘某2在应当明知赵某1尚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在世的情况下,直接签订《协议书》对18号房屋进行分拆,该协议中关于房屋处分的部分损害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应属无效。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李永慧律师,执业二十余年,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的执业理念,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客户提供出色的法律服务,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现为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及私人法律顾问。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薛素华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经济学双学士,执业十余年,擅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薛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执业以来办理各类型案件过千件,属于真正的“实战派”专业型律师。其中大部分是影响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涉及刑事、房产、婚姻、继承、合同、公司法律顾问等众多领域。 擅长领域:刑事、房产、婚姻、继承、合同、公司法律顾问等。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风险防范、股权纠纷、工程纠纷、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