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胜诉案例】劳动纠纷获赔11万余元!恒略律师力证事实助委托人成功维权

时间 :2023-11-23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2023年1月31日起,XX创新公司工作人员与陈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至2023年2月3日在确认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金额后,待XX创新公司内部审批签章,但公司反悔并于2023年2月10日,以其私自将所在部门事务转至个人公司牟取利益多次恶意越级上报拉群严重扰乱管理办公秩序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解除通知书

本案裁决

0204


案件概况

陈某于2022年2月28 日入职XX创新公司,担任前端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有为期3 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至 2022年5月 27 日,陈某执行标准工时制度,XX创新公司每月向陈某核发上上月 21 日至上月20日期间工资,工资支付至 2023 年 1月 20 日。2023 年 2 月 10 日,XX创新公司提出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


现陈某和公司因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存在争议。故陈某委托恒略律所田娇艳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Q1

关于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

未休年假工资

陈某月工资由固定工资 3 万元、饭补330元构成,于2023年1月21日至2023 年3月 30日正常提供劳动。但XX创新公司未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其在职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况,但XX创新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其每年应享受 5 天年休假,但公司未安排其休年休假,亦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以上有我方出具:劳动合同(含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聘用函、收入纳税数据截图、居家办公申请截图、关于年假延期聊天记录录屏光盘、关于居家办公、未休年休假、加班时长等情况的录屏光盘为证。


XX创新公司提出抗辩意见及证据:陈某的月工资标准为3万元,330元系饭补,根据出勤天数核发,饭补不属于工资构成部分;双方自2023年2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且陈超从公司借款7万元未予返还,在抵销后不同意支付陈超所主张的工资;因陈某工作未满一年,不应享受年休假相关待遇。



Q2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23年1月31日起,XX创新公司工作人员与陈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至2023 年2月3日在确认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金额后,待XX创新公司内部审批签章,但公司反悔并于 2023年2月10 日,以其私自将所在部门事务转至个人公司、牟取利益、多次恶意越级上报拉群、严重扰乱管理办公秩序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解除通知书。


XX创意公司认为:其对陈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并出具相应证据材料。



裁决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最终裁决:XX创新公司支付陈某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18879.36元。



第一,关于陈某是否存在私自将所在部门业务转至个人公司、牟取利益。


根据企业信息截图及庭审调查情况,陈某虽存在成立公司之事实,但仅凭该证据无法认定陈某与成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有兼职之事实;再者,技术服务合同落款处均未加盖公章,富华创新公司出具的审批截图亦无法证实上述技术服务合同已生效,且陈超亦持有异议,故对技术服务合同的关联性,本委不予采信。


第二,陈某是否存在多次恶意越级上报拉群、严重扰乱管理办公秩序的行为。


XX创新公司出具的工作群聊天截图不足以证明陈某拉群属于严重扰乱管理办公秩序之事实,且其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陈某的主观恶意性及越级拉群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陈某亦持有异议,故对XX创新公司的上述主张,本委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