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20年4月19日,原告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与被告安徽某商务公司签订了《委托采购协议书》。协议约定了由被告向原告供应5吨原产地为土耳其的熔喷布,总金额为175万元,被告在原告付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部交货。同时约定了被告不得延迟交货,若违约则按照合同总价金额5%向原告赔付违约金。4月20日原告支付了87.5万的货款,但被告迟迟不能交货。5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交货日期延至5月14日,但被告仍未交货。
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终止协议》,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后被告承诺5月26-29日分次向原告支付,且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某愿以个人资产对该笔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公司、被告李某均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委托采购协议书》于5月16日解除,被告支付货款本金和违约金。
被告公司与李某共同辩称:公司同意承担货款本金,但不认可支付违约金,后来可以发货了,原告却拒绝接收;并表示合同终止协议是在原告的强压下签订,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新蕊律师在接到原告委托后,立即与其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并梳理相关案件材料,因本案在安徽异地审理,王律师亲力亲为全程跟进案情进展,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获得当事人极大认可。王律师主张原被告签订的《委托采购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时发货,且合同终止协议是经双方一致同意,应当予以解除;被告称该协议是被强压下签订,应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同时主张李某承担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我方诉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采购协议书》于2020年5月16日解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7.5万元及违约金;被告李某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恒略说法
买卖合同关系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关系,但是也是最容易被大家忽视的。恒略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对签署主体、组织机构存续状态审查、合同标的物,数量,质量条款、标的物交付条款、是否约定总价款、款项支付时间、交付时间及地点是否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不可抗力情形是否约定等事项约定清楚,必要时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王新蕊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成功代理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及其他争议诉讼案件。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自身在项目谈判、合同审查、风险控制和法律文书撰写等非诉讼业务方面具有敏锐、独到的法律视角和丰富的经验。 【擅长领域】 工程纠纷、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