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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仅凭转账记录,就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恒略律师助被告成功维权

时间 :2022-08-02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即便安某在世提起本案诉讼,也应当就每一笔款项的性质进行举证,原告作为继承人仅凭转账记录就起诉蒋某民间借贷纠纷完全是事实错误滥用诉权的行为,就本案而言,原告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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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安某系夫妻关系,安某娜系二人独生女儿。安某于2021年2因病去世。安某的父母均先于安某去世。安某娜自愿放弃本项财产的继承权。王某在处理安某后事中,发现安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委托员工转账、存款等方式,共计向蒋某及其弟弟蒋某峰支付438400元。经王晴了解,系蒋某向安某借款。王某想要回这笔款项,故将蒋某诉至法院。


蒋某不同意王某的诉求,因为自己与安某不存在借贷关系,在此之前与安某为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双方之间的转账行为是因工作关系发生,而并非借贷关系。安某与自己之间互有借贷行为,但在安某去世前双方的债务已经清偿。随后,蒋某委托我所叶青宇、刘敏律师代理本案,希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认为

经过对案情的梳理分析及掌握的证据情况,律师认为原告作为安某的继承人仅凭转账记录,主张安某对蒋某存在债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据此,律师仔细搜集、整理了相关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短信以证明蒋某与安某为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和因工作需要所支出的发票收据、转账等凭证均系用于工作事项而非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即便安某在世提起本案诉讼,也应当就每一笔款项的性质进行举证,原告作为继承人仅凭转账记录就起诉蒋某民间借贷纠纷完全是事实错误、滥用诉权的行为,就本案而言,原告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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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通过对转账记录的统计,律师发现蒋某向安某的转账金额高达60余万,远远高于原告证据主张的全部金额,按照原告起诉的逻辑,安某当前还欠蒋某的款项。事实上,安某至今仍拖欠蒋某劳务费未支付。


因为安某、蒋某之间的账目往来比较多,在双方未对每笔款项的性质进行确认并总体对账的情况下,是无法确认是否存在欠款的,也正是基于此蒋某未向安某的继承人提起诉讼。综上,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安某与蒋某之间订立了借贷之合意,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对原告提交的转账明细,被告针对每一笔转账说明了实际用途,并主要提交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上述辩称。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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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叶青宇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军队服役十余年,被授予上尉军衔,主要从事政治保卫工作,具有较强的沟通谈判能力及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叶青宇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执业期间代理了百余起民商事纠纷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在实务操作中积累了大量成功的执业经验,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


【执业理念】

专业、高效、真诚、负责,不畏强权和艰险,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坚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方向,并兼顾婚姻家事、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诉讼代理业务。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liumin

刘敏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敏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以来始终秉持严谨认真,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刘敏律师办案认真负责,擅长为当事人防范、规避风险,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一直以来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处理。


擅长领域:继承纠纷、婚姻纠纷、侵权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