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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孩子在公园游玩受伤,责任谁来负? 王新蕊律师助当事人获赔偿

时间 :2022-11-11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原告受伤后,被告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存在明显过错,故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损失

案件介绍

20221111
20221111.

本案判决书


2021年2月21日下午,王先生携孩子王某1现场购票进入北京某公园赛道骑自行车游玩。当时该公园处于试运营状态,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没有划分初级赛道和高级赛道,没有高低道红线提示,全场开放,由孩子自行进入场地骑行,不允许家长陪同。在王某1骑行过程中途径一个高坡弯道处时摔倒,王某1受伤。


该公园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是由王先生立刻发现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送到医院治疗,经医生初步诊断为股骨干骨折,后转院到急诊抢救中心治疗,第二天进行手术,并住院治疗9天后出院。2021年7月18日,王某1再次入院进行二次手术,医疗费共计花费8万余元。期间,王先生一直待业在家陪同看护、照顾原告。王先生认为孩子受伤,该公园存在明显过错。故委托我所王新蕊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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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委托后,恒略律师迅速展开代理工作。在与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及勘查后,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未进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场地的赛道弯曲崎岖,反弹力度大,儿童骑行存在明显的跌落摔倒等安全风险,该赛道外围未见到任何防护保障设施,没有警示标示,缺少防止或减轻儿童发生危险及损害的合理有效措施,原告入场前被告亦未进行风险告知。原告受伤后,被告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存在明显过错,故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损失。


被告不同意我方诉求,认为原告受伤系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我司作为场地活动经营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我司提供场地符合国际标准;对于原告提出的诉求无法律依据,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最终,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部分观点及诉求,认定被告存在安全管理的过错,酌定被告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 37 118.54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3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52618.5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恒略说法

恒略律师提示您,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于在公共场所游玩的未成年人,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及时看管、照顾未成年人,尽到监护职责,避免未成年人自身受伤,也避免给他人造成意外伤害。同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wangxinrui

王新蕊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成功代理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及其他争议诉讼案件。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自身在项目谈判、合同审查、风险控制和法律文书撰写等非诉讼业务方面具有敏锐、独到的法律视角和丰富的经验。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继承析产、工程纠纷、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