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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出租人延迟交付档口,卢建刚律师助当事人挽回租金及相应赔偿

时间 :2023-05-31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工人产生的窝工费,原告仅提交证人证言,并未提交转账凭证或工资支付记录,本院难以采信,就设施设备损失,原告确为开业购置相关设备,并提交淘宝订单截图为证,因被告原因并未如期进场,本院酌情判处被告赔偿原告设施设备损失3000元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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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本案判决


2021年4月29日,赵某与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签订《档口租赁合同》,约定赵某承租北京市朝阳区某9号档口(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租赁期限为2021年5月15日至2022年5月14日,月租金为17000元,押金为34000元。合同签订后,赵某支付了房租及押金,但餐饮公司并未按时交付涉案房屋,赵某多次催问无果,餐饮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赵某无法正常营业,产生了营业损失、窝工损失及购买设备的损失等。


赵某无奈之下找到了恒略律所,希望恒略律师能够帮助其维权,通过诉讼方式追回押金和租赁费等。卢建刚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即展开代理工作,庭前认真调查,庭上据理力争,最后取得胜诉结果。



在庭审中餐饮管理公司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应继续履行;2021年7、8月份接了燃气,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全部档口于2021年11月正式开张,原告承租的涉案房屋在2021年7月又被租给别人了,但是可以给原告调换一个其他的档口继续使用。合同没有约定进场日期,虽然约定了租赁期限,但我认为租赁期限是一回事,交房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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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被告的辩解,恒略律师有理有据地指出: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档口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遵守。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1年5月15日开始,故被告最迟应于2021年5月15日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现结合相关证据,截止到2021年8月原告未能进场,被告交房时间明显晚于租赁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享有法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当事人有权请求赔偿等。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租金34000元、押金34000元及进场费10000元,但并未实际占有使用过涉案房屋,上述费用理应退还并支付利息;同时主张被告退还安装插座及招牌的费用,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淘宝订单截图、证人证言等主张被告赔偿营业额损失、窝工费、设备损失费用。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部分诉求,确认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就原告主张的营业损失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工人产生的窝工费,原告仅提交证人证言,并未提交转账凭证或工资支付记录,本院难以采信,就设施设备损失,原告确为开业购置相关设备,并提交淘宝订单截图为证,因被告原因并未如期进场,本院酌情判处被告赔偿原告设施设备损失3000元。综上,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档口租赁合同》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押金三万四千元、租金三万四千元、进场费一万元并支付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插座安装费一千二百元、招牌费八百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三千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恒略说法

出租人违约,承租人一般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哪些损失?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残值(前提是出租人同意装修、知道或应当知道装修而不提出异议)、租金差价损失及相关费用。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用途的,承租人还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合理期间内的经营损失。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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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刚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律师帮帮忙》栏目特约嘉宾律师,哈尔滨电视台《律师帮帮忙》特约嘉宾律师,北京瑞达法考教育学校《律师职业规划及律师实务》课程特约讲师。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提供过法律顾问服务的单位包括上市公司、银行 、学校、企业等十几家单位,审核各类合同几百份,参与代理上百起各类民商事和刑事案件。


曾在郑州工商学院等高等院校担任法学教师,具有较强的沟通谈判能力和较深的法学理论修养水平。卢建刚律师工作踏实,认真负责,成熟稳重。执业信念是全力以赴做好每一 位当事人的案件。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兼顾各类工伤、侵权和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