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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成功追回20万元电影投资款,王冉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胜诉

时间 :2023-03-30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因此,涉案电影逾期上映的时间明显超过了合理的期限,文化公司怠于履行涉案电影发行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武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合同款及违约金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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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本案判决>

北京X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文化公司)自称是某电影的出品方,拥有电影的版权与电影出品权,有权对其所享有的电影收益权进行对外转售。武某与该文化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影视版权认购合同书》,双方约定文化公司向武某转让电影收益权,武某支付 20万元,获得电影版权总收益纯利润的 0.166%。合同约定电影预计上映日期为2020年春节档。


合同还约定了若影片无法完成上映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武某足额支付了合同款20万元。但截至今日,并未查询到该电影的任何上映信息,文化公司也未提供其具有电影版权和出品权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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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事人送来锦旗表达感谢


合同约定的影片预计上映时间为 2020 年春节,但至今该影片的公映许可证都未被宙批通过,上映更是无限期拖延。在此情况下,武某认购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欲要求该文化公司退还全部合同款。

对此,文化公司并不同意武某的诉讼。其认为电影延期上映不构成根本违约,影片延迟上映是多方原因造成,武某对电影版权认购风险应有认识,并自愿承担……且该电影已通过审查,即将取得许可证,没有达到支付违约金的条件。


双方协商不成,故武某委托我所王冉律师代理诉讼,请求文化公司退还全部合同款及违约金。


恒略律师

接到委托后,王冉律师第一时间展开代理工作,经过对案件的了解及对合同等证据的分析。律师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


虽然在合同中预定涉案电影预计2020上映,但上述期限时间仅为“预计”时间,武某对于电影可能延期有一定的心理预期,但是本案中,从武某支付涉案电影投资款至今已经三年有余。涉案电影于2020年2月就已经拍摄完毕并通过内容审查,但文化公司并未提交其此后积极推进电影上映。


时至今日,涉案电影仍无任何上映的证据。因此,涉案电影逾期上映的时间明显超过了合理的期限,文化公司怠于履行涉案电影发行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武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合同款及违约金。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意见和诉求的支持。法院认为被告文化公司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此不予采信。原告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合同依据,酌情调整为1万元。综上,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武某与被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影视版权认购合同书》;

二、被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武某 20万元;

三、被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某违约金1万元;

四、驳回原告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0由被告负担。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wangran

王冉律师,郑州大学硕士,专于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从业五年以上,代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及大量非诉业务,致力于最大程度维护好委托人的权益。因办案认真负责,法律思维严谨,经常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债务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