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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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2021年6月中旬通过社交软件相识,6月底恋爱,2021年11月2日被告告知原告自身患有绝症,2021年11月21日提出分手。
2021年6月26至2021年11月17日恋爱期间,被告以购买化妆品、项链、奢侈品包包,支付住院医药费、装修款、差旅住宿费用、餐费、劳动合同违约金等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亲属卡出借被告2393.89元、微信转账出借被告16550元、银行卡转账出借被告233000元、支付宝亲密付出借被告43287 26元、支付宝转账出借被告5321元。2021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对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的70000元单项借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被告于2021年9月23日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
原告就还款之事与被告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未偿还借款共计本金为300552.15元,现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法权益,委托恒略律所田娇艳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接到当事人委托后,田律师第一时间投入到代理工作中,就案件的关键问题包括出借形式、是否有借条、聊天记录等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分析。随后律师迅速出具诉讼方案,涉及法律分析、证据准备和风险提示等。通常这类借贷纠纷问题,有证据的支撑非常关键,结合所掌握的证据来看,律师认为其中转款中有备注借款,其次有7万元的借款合同,加之有双方之间的聊天内容,双方是能够达成借贷合意的。
庭审中被告一方并未出庭,这也增加了律师的工作难度,好在拥有多年诉讼经验,恒略律就对方不出庭以及对方可能的抗辩理由进行了准备,最终在关键翔实的证据和质证下,法院认为我方证据达到了证明目的,并支持了我方大部分诉求。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宙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487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54871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同期LPR3.7%为利率标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恒略说法
恋爱期间,双方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给付的性质有时候是馈赠,有时候是借贷。由于恋爱期间对恋人的充分信任,借贷不打欠条的现象非常普遍,或者是给付的性质不好意思讲明白、写清楚,觉得这样做是不真诚的表现等顾虑,一旦出现不和,最终酿成恋爱不成的财产纠纷十分麻烦。恒略律师提示您,最好是留有书面凭证,支付方式也选择转账支付。一旦发生类似纠纷,保留好证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维权。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田娇艳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属北方工业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双向培养。对于本职工作秉承务实、积极、认真负责的执业理念,经办的案件都会百分之一百投入,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