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高某枝与刘某丰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二人离婚。2016年刘某丰因与第三人姜某合伙做粮食生意,刘某丰向姜某借款200万元作为入股资金,并为姜某出具借条。2018年,刘、姜二人的生意失败,姜某向高某丰提出尽快归还借予的200万元。刘某丰表示借入的200万元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经营粮食生意,应当共同承担,同意只归还100万元,但现阶段没有能力偿还,待有钱时再偿还。姜某不同意,以刘某丰当初出具借条为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依据借条,如数归还当初借予的200万元。(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脱敏处理) 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姜某的起诉。本案在审理期间,刘某丰的前妻高某枝在本市另一辖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某丰,要求法院判令刘某丰履行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处置协议,要求刘某丰依照双方的离婚前财产处置协议,将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天津市某区302号房产过户至双方婚生子刘某强的名下。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丰同意将位于天津市某区某里某栋的302号房产过户至刘某强名下,法院为此出具了调解书。 姜某听说此事后,向天津市某区公安机关报案,以高某枝、刘某丰互相串通,制作虚假婚前财产处置协议,转移刘某丰名下房产,故意逃避债务,致使姜某的债权实际上已经无法实现。公安机关立案后,对高某枝、刘某丰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律师介入
冷德武律师接受高某枝家属的委托后,对该案进行了全面、综合、深入的了解和调查。在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捕期间,冷律师将经过认真、细致准备的证据材料向检察院提交,予以证明高某枝不存在与刘某丰事先合谋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并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冷德武律师提出的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证人刘某强的证言证明,早在自己读高中时,父母就出现感情不和甚至发展到要离婚的地步,并且父母在离婚前的确商量过,其涉案房产将来过户给刘某强名下,在过户前暂时继续登记在父亲刘某丰名下。 二、双方离婚后,由于刘某丰不断结交新女友,高某枝在几年前就曾经向法院起诉过刘某丰,要求其涉案房产过户至刘某强名下,后经刘某丰再三保证不会将房产曾与或卖给他人,高某枝决定撤诉,为此辩护人调取了相关卷宗,证明高某枝不存在与刘某丰事前串通。 三、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民事权益是公民的法定诉权,不能因为其诉讼结果与当事方存在利益冲突,就想当然认定其具有弄虚作假的嫌疑。 四、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设立诉前诉讼保全制度,其目的就是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在未来得到实际履行,当事人未及时行使相关权利是由于自己的程序疏忽和失误所致 五、虚假诉讼的认定是非常专业且必须慎重的专业法律判断行为,必须严格遵照证据确实、充分原则,不能从单纯的人性质疑角度进行主观推定认定其有罪。
本案结果
检察官认真翻阅和分析了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意见书,并提审了高某枝、刘某丰,向其进一步了解、核实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经过仔细研究后,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认为高某枝、刘某丰涉嫌虚假诉讼的证据不足,决定对二人不批准逮捕,随后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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