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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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2024年11月4日至12月9日期间,王某在北京朝阳区某超市内实施盗窃在售商品行为共计10次,累计价值2000余元。同年12月18日,王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1月7日,王某被检察院取保候审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盗窃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案发后,王某意识到事态严重性。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恒略刘立强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王某坦言,虽然涉案金额较小,但多次盗窃可能要面临刑事追责,她的内心充满担忧。
代理意见
刘律师接受委托后,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处理为核心,进行了查阅卷宗,听取王某陈述等一系列细致且有针对性的代理工作。恒略律师认为对本案涉嫌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依据《刑法》等相关规定,王某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一、 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
王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4年12月18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应减轻处罚。
二、 王某案发前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本案是被害人2024年12月18日报警,公安机关同日受理并立案侦查,王某于2024年12月10日通过扫码支付的形式赔偿被害人损失3656.75元(本案认定盗窃数额为3228.07元),王某在被害人报案前全部退赔,可以从轻处罚。
三、王某自愿认罪认罚
王某到案后如实坦白交代,并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后悔不已,深深自责,表示坚决改过自新,今后一定诚实做人,诚信做事。
四、 王某前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王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但盗窃总额较小,商品价格不高,种类集中为食品类,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不大,情节轻微。王某一贯遵纪守法,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王某曾患有抑郁症,疫情过后因工作生活压力增大,情绪出现波动,实施了犯罪行为,念其无前科劣迹,深刻悔过,情节轻微,主动退赔、自首等情节,根据“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请检察机关给王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王某从宽处理,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结果: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证据及刘立强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后,充分采纳了刘律师的核心观点,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认定:王某虽实施了盗窃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恒略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恒略律师提示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记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让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律师介入处理的最佳时间。律师的及时介入,极有可能为当事人申请到取保候审或者不起诉决定。因此当自身面临或有亲属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之后,建议应第一时间委托刑事律师介入,以免错过最佳解决问题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