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但实则是一场家庭内部的和谐协商。本案中的七位当事人,作为兄弟姐妹,就父母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已经提前达成了一致意见。但为了确保这一协议的合法性和执行力,他们共同找到了贠航律师,希望通过法院的司法确认程序,确保后续的房屋过户和买卖事宜顺利进行,并最终依据协议分配所得款项。
本案协议书
案件简述
被继承人张某华与被继承人周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40年结婚,婚后育有七个子女,分别系原告一周某1、原告二周某2、原告三周某3、原告四周某强与原告五周某奕的父亲周某4、原告六周某5、原告七周某6、被告周某7,周某4已于1997年9月16日因病死亡。(本文各当事人信息等均作脱敏处理) 两位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河南省郑州市购买了两套房屋,分别位于某院16号房屋和某院15号房屋。随着两位被继承人的相继去世,七位子女就这两套房屋的继承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其中协议约定,位于某15号的房屋由钱某光单独继承,其他各方不再参与分割;而位于某16号的房屋,则计划由钱某光集成并负责出售,待出售后将售房收益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配给所有当事人。
接受委托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贠航律师作为各当事人的代理人,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贠航律师首先详细了解了案件的背景和各方诉求,并制定了周密的处理方案。 法定继承中,由同一顺序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对遗产分割达成协议,有利于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充分表达,是传统家庭道德和实现参与继承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当事人要求按照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对遗产进行处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虑到七位当事人均已就房屋继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希望尽快通过司法程序确认这一协议,贠航律师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并指导其中一位身体较为健康的当事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同时自己则作为被告(即其余六位兄弟姐妹)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贠航律师充分发挥了其专业优势,通过充分的证据准备和详尽的法律论证,向法院阐明了七位当事人之间已就房屋继承事宜达成的一致意见,并请求法院依法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本案结果
在贠航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下,案件没有任何法律瑕疵,最终圆满达成了各方诉求,法院也依法出具了调解书予以确认。关于原被告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周某名下位于郑州市某15号的房屋由周某7继承,其余本案当事人自愿放弃继承。 二、张某华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某16号的房屋由周某1继承,其余本案各方当事人自愿放弃继承。 三、周某1继承房屋后负责过户并出售,出售收益及成本按约定比例(周某1、周某2、周某3各16.5%,周某强、周某奕各8.75%,周某5、周某6各16.5%)分配,周某1需在售房款到账后五日内按比例支付各方。 四、售房收益计算需扣除相关税费、中介费、诉讼费及违约金等成本,购房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计入收益。 五、双方确认对张某华、周某的遗产纠纷再无争议,不得再主张权利。 双方同意,本调解书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恒略说法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对遗产进行处理的继承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首先由继承人就遗产如何分配进行自主协商,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如何分配达成的协议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