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在北京某道路工程拆迁征地过程中,村书记兼经济合作社社长杨某,为达到获取补偿款,同房屋拆迁公司的项目经理张某预谋后,利用案外人柴某的非宅拆迁之机,通过虚增拆迁面积的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拆迁补偿款。
柴某在收到补偿款后,交给张某250万元、杨某300万元。同期,杨某、张某为柴某将自建非住宅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提供了帮助。案发后,柴某退缴2140745.6元,张某退缴25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杨某、张某犯诈骗罪,进行了判处。抗诉机关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上诉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构成贪污罪。张某上诉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构成非法挪用特定款物罪。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中“责令杨某退赔人民币三百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柴某、张某被扣押之款项,依法处理”项;改判: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2万元;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6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认为,关于本案犯罪事实的定性,本案中,杨某伙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增面积、提高补偿标准的方式骗取非宅拆迁补偿款,张某采取制作虚假材料的方式帮助柴某骗取住宅拆迁补偿款,二人的行为主要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达到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目的,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杨某、张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相关抗诉意见、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于法无据。
恒略律师提醒: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