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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逾期交货一方未付尾款,互告对方违约是否成立

时间 :2021-04-14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本案中,原告已提供产品验收报告证明设备调试合格,虽然被告对验收报告签名人员身份及代理权限进行抗辩,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且在设备交付后的两年多时间内,被告从未要求原告对涉案设备进行调试,在质保期内也未对涉案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直至虎啸公司向其主张货款时才提出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应认定虎啸公司所供产品已经验收合格,且质保期已经届满

案件回放

虎啸电气公司向龙吟工业公司出售高压变频器控制系统1台,合同总价款325000元,并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虎啸公司认为龙吟公司尚欠货款130000元逾期违约,遂向法院提出诉讼。

 

龙吟公司辩称,虎啸公司逾期7天交货,一直未经验收合格,并且导致业主方无法正常使用该设备,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条件并未成就;反诉虎啸公司逾期交货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虎啸公司辩称,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按照合同法,对反诉原告逾期付款没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约定,反诉被告没有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

 

经查,高压变频器控制系统调试合格,试运行正常,同意验收,张某签名。法院审理后认为,龙吟公司主张逾期交货违约金35000元,虎啸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但龙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逾期交货给其带来的实际损失,酌定违约金金额7000元。判决:龙吟公司支付货款1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卧龙电气公司支付延迟交货违约金700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锦星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虎啸公司主张龙吟公司支付剩余130000元货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二是虎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因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已提供产品验收报告证明设备调试合格,虽然被告对验收报告签名人员身份及代理权限进行抗辩,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且在设备交付后的两年多时间内,被告从未要求原告对涉案设备进行调试,在质保期内也未对涉案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直至虎啸公司向其主张货款时才提出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应认定虎啸公司所供产品已经验收合格,且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

 

龙吟公司主张反诉被告延期交货构成违约。现虎啸公司逾期交货7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