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区政府要求周某腾退房屋,双方未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经区政府申请,法院裁定对周某的房屋准予强制执行。区政府组织人员强行将房屋予以拆除。
拆除过程中,拆迁人员未对室内全部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移交给周某,导致周某屋内物品全部被覆盖毁损。周某遂将区政府告上法庭。
经查,区政府因未与周某达成补偿协议,法院一审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搬迁拆除周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区政府不服,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秦彦峰律师认为,强制拆除的对象是违法建筑本身,但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当事人因违法建筑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
虽然《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均未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参照《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结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精神,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
对于建筑物内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如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的,则该强制拆除行为应予确认违法。
本案中,区政府在强拆过程中,强拆人员对周某房屋内物品未依法进行清点登记和转移,致使大量物品被掩埋,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前,已经依法通知周某,对室内物品清点造册并妥善保管移交给周某,故法院确认区政府强制搬迁拆除周某房屋的行为违法,于法有据。
恒略律师提醒:
按正当程序原则,即使征收主体在征收过程中申请司法强拆,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将拆除房屋的有关事宜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未自行清理房屋内物品时,拆除房屋前还应清点被拆除房屋内的物品并妥善保管、移交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