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樊某以34.2万元从钱某处购买一辆二手宝马车,钱某承诺车辆无产权纠纷、无事故和质量瑕疵。成交后,车辆过户登记至樊某名下。
后,樊某发现车辆存在发动机异响、空调无法正常工作等隐蔽问题,即欲将车辆出售。意向购买者李某发现该车辆存在疑似泡水痕迹,不愿购买。樊某不敢开车上路,经专业人员检查,发现车辆存在事故维修,车辆底部存在疑似焊接痕迹。通过车辆保险记录,得知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已经被推定全损、无修复价值。樊某遂诉请法院:解除合同关系;判令钱某返还购车款、支付违约金。
审理过程中,依樊某申请,法院调取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机动车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定损协议书》等证据。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案涉车辆于2017年5月发生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定损,结果为:推定全损。最终定损金额合计195200元,标的车残值归车主处理。法院于2020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解除案涉车辆买卖合同;钱某向樊某返还购车款34.2万元,樊某向钱某返还案涉车辆。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杨麦林律师认为,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对出售的标的物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钱某向樊某出售的系二手车辆,各方未明确约定交付车辆的质量要求,故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合同。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钱某向樊某交付的车辆系发生过重大事故的推定全损车,且车辆制动率、外灯远光光强等多个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樊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樊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樊某要求钱某返还购车款34.2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恒略律师提醒: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