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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罚代刑罚,林政稽查大队长被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时间 :2020-12-11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宋清在负责查办上坝村滥伐林木案件中,明知上坝村滥伐林木数额巨大,违反了森林法和刑法的规定,有关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将案件移交给其他部门处理,但其出于私心,答应镇领导的说情并提出改动林木销售账,隐瞒真相,以减轻有关人员的责任,致使林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人未进入刑事处理程序

案件回放

因接到举报,江苏某县级市林业局林政科科长兼林政稽查大队大队长宋清(化名)同市局人员到上坝村调查滥伐林木案件,发现该村超伐林木88.8立方米。

 

宋清向镇领导通报情况时表示,上坝村滥伐林木情节严重,有关人员要受刑事处罚。当镇领导要求“不要抓人”后,宋清接受镇领导的说情,授意要改动该村的销售林木账,将滥伐林木数量降至20立方米以下,以便对该村进行行政处罚。宋清在未向县局领导汇报案件的真实情况下,擅自将上坝村滥伐林木的数量定为17.9888立方米。县林业局据此对上坝村作出了行政处罚。

 

检察院指控:宋清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判决:宋清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宋清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我只是陪同上级部门调查上坝村滥伐林木案,对上坝村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是按上级部门的指令作出的,我不是查办主体,不符合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滥伐林木的数量17.9888立方米,不是我擅自决定的。宋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认为,本案中,宋清作为林业局林政科科长兼林政稽查大队大队长,具有查处林业违法案件的职责,符合刑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这一主体条件。宋清在负责查办上坝村滥伐林木案件中,明知上坝村滥伐林木数额巨大,违反了森林法和刑法的规定,有关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将案件移交给其他部门处理,出于私心,答应镇领导的说情并提出改动林木销售账,隐瞒真相,以减轻有关人员的责任,致使林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人未进入刑事处理程序行为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处。

恒略律师提醒: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