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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有问题,并不表明可以不付工程款

时间 :2020-10-19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杭州某钢结构制造公司分包方丙方与广东某建设工程公司总包方乙方广东某金属科技公司建设方甲方签订钢结构工程制作与安装合同书,约定杭州钢构公司分包钢结构工程,三方对计价方式付款方式质量保修进行了约定

案件回放

杭州某钢结构制造公司(分包方、丙方)与广东某建设工程公司(总包方、乙方)、广东某金属科技公司(建设方、甲方)签订《钢结构工程制作与安装合同书》,约定杭州钢构公司分包钢结构工程三方对计价方式、付款方式、质量保修进行了约定。

工程竣工后,三方在《工程完工验收证明书》上签名盖公章确认:经初验,工程质量存在质量缺陷未全部整改完成,无质量隐患;经预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验收标准,评定合格。三方确认结算造价为2166019元。之后,工程交付给广东金属公司管理使用。

 

因工程款部分未到位,杭州钢构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广东建设公司、金属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214980.57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两被告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广东建设公司认为欠款214980.57元中的134980.57元是由于金属公司未支付。金属公司认为其已向广东建设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2031038.43元;原告承建的工程未达到验收的法定条件,存在质量问题,现申请工程鉴定,要求原告按合同的约定修复案涉工程并承担所需的修复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广东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214980.57元给原告杭州钢构公司及逾期付款利息;广东金属公司在欠款134980.5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玉伟律师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案涉施工合同是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案涉工程的承建义务,并由三方组织验收合格,且将案涉工程交付建设单位管理使用超过2年,也超过双方约定的1年保修期,故广东金属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鉴定,理据不足。

 

恒略律师提醒: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实践中,在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即将工程投入经营或交付使用,由此所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