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舒琳怀孕期间在福建省某妇幼保健院进行围产保健,入院后,先行阴道试产;在原告无法进行阴道试产情况下,保健院对原告行产钳助产术,产下一女婴。新生儿出生即重度窒息,6个月后死亡。
舒琳认为妇幼保健院存在过错,且存在伪造、篡改、隐匿的情形,遂向法院起诉:被告赔偿原告69444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14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审理过程中,舒琳向法院提交了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鉴定申请,但认为被告对病历资料存在隐匿、伪造的行为,对于病历资料中所存在的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后才能作为鉴定依据;对此,被告不予同意。由于原、被告对于用于作为检材的证据——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司法鉴定。
妇幼保健院辩称,其没有伪造、修改病历;产检记录单系舒琳伪造。
经审理,法院推定被告有过错。被告称产检记录单系舒琳伪造,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判决:被告福建省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舒琳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9444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慧律师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 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从本案认定的证据看,首次病程记录、入院记录、待产、产程观察记录表、产程进展图及知情志愿书、住院患者病情评估表、阴道助产志愿书、行风建设医患协议书在记录时间、内容、床位变化及医生签名等方面,均存在互相矛盾或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情形,推定被告方有过错,于法有据。
恒略律师提醒: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