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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落,她莫名被法院判决赔偿数十万

时间 :2020-09-23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本案中,文彩霞虽在鑫某石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被列明为股东,但文彩霞既无出资设立公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及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亦无为自己或他人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更无证据证明文彩霞知晓并同意他人以其名义设立公司的事实


案件回放

突然接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她差点晕过去了。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她竟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被法院判决连带赔偿货款分别为707069.92元、691449.92元、227316.03元及利息损失。


 

整理好思绪,文彩霞决定委托律师,申请再审。2018年12月,湖北省高院决定提审本案。

 

经查,一审法院认为:孝昌县鑫某石公司因经营原因,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并成立了清算组。吴礼恕、文彩霞、凌星明作为鑫某石公司的股东,也是清算组的成员,对于鑫某石公司对朱腾飞负有的债务应当是知晓的,但是吴礼恕、文彩霞、凌星明并未书面通知债权人朱腾飞,致使朱腾飞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给朱腾飞造成了损失。判决:吴礼恕、文彩霞、凌星明向朱腾飞赔偿货款707069.92元及利息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应扣减朱腾飞应承担的损失。判决文彩霞等三人赔偿货款691449.92元及利息损失。再审认为应该扣减案涉增值税464133.89元,判决文彩霞等三人赔偿货款227316.03元及利息损失。

 

湖北省高院审查认为:经鉴定,案涉《股东会议决议》、《股份转让协议》、《公司注销决定》和《清算报告》中落款处文彩霞”签名笔迹,均与供对比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朱腾飞未提交证明否定其效力。故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判决:撤销案涉中院再审判决、二审判决、一审判决;吴礼恕、凌星明赔偿货款227316.03元及利息损失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为:文彩霞是否应当承担向朱腾飞赔偿货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文彩霞虽在鑫某石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被列明为股东,但文彩霞既无出资设立公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及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亦无为自己或他人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更无证据证明文彩霞知晓并同意他人以其名义设立公司的事实。故文彩霞并不具有鑫某石公司股东身份及该公司清算组成员身份。文彩霞在本案中不应当对鑫某石公司及股东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